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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引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5-08 14:5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直属分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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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引

各省属企业及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7]385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管户的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及期限

凡由我局管辖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省属企业及单位,2016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是否在减免税期间,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016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11日至2017531日。

二、需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发生关联业务的企业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及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后,登录电子税务大厅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操作请见附件2《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没有发生关联业务的企业无须提交此表。

3.财务会计报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报送附有税务鉴定意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所有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必须注明“管理X科”和“税收管理员姓名”,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具体资料要求请见附件1《汇算清缴所需资料一览表》。

三、税收优惠备案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需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四、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及优惠备案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优惠备案实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上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汇算清缴办理;上门申报的纳税人请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楼办税大厅办理。

五、风险提示服务

2017年开始,电子办税系统将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纳税人在网上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此服务,若选择“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很短时间内将风险提示信息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根据系统做出的风险提示对申报数据做相应的修改,再进行确认和提交申报。风险提示服务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者更正申报。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封面、填报表单、主表、报送的最后一张附表加盖单位公章,其余附表可加盖骑缝章)、财务会计报表等纸质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可致电我局纳税服务热线3883200038832001或向税管员咨询。

七、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档附件:

附件1 汇算清缴所需资料一览表

附件2: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附件3:风险提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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